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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朝鲜停战:莫斯科的安排和做法—关于朝鲜停战谈判最后阶段的俄国档案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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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12月5日,第七届联大会议主席皮尔逊(加拿大人)把大会通过的决议寄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1952年12月14日,周恩来致电皮尔逊,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认为这一决议不能保证“协定的公正和合理的基本原则”,“接受这一决议——这将意味着在美国粗暴的武力面前投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提议联大废除这一非法提案……要求美国政府立即恢复板门店谈判,在朝鲜停战协定草案的基础上,作为第一步先完全停火,然后把所有战俘的遣返问题交朝鲜问题和平调解委员会调解”。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相朴宪永也致电皮尔逊,要求废除联大1952年12月3日通过的决议,“应根据苏联的提案讨论和通过朝鲜立即停火和和平解决朝鲜问题所需的措施……”

1952年12月20日,第七届联大会议主席皮尔逊向大会提交报告,其中包括简短序言、皮尔逊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长的电报和附件——大会1952年12月3日通过的朝鲜问题决议以及上述中国和北朝鲜外长的答复。

这一报告,以及联合国朝鲜统一和恢复委员会对六届和七届联大会议的报告和所谓的联合国朝鲜恢复总代表的报告,在1953年2月24日开幕的七届联大第二次会议上得到了讨论。

苏联代表团提议邀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参加朝鲜问题的讨论,但遭到美英集团的拒绝。

美国代表洛奇于2月25日在第一委员会上讲话诬蔑苏联,“苏联为扩大朝鲜战争走得很远了……”,“苏联政府是可以停止战争的,但那是它想停止的时候”。

1953年3月2日,维辛斯基在第一委员会发言回击洛奇,指出,苏联任何时候也不隐瞒,它根据1945年友好同盟条约和1950年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给自己的盟友——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过、现在也在提供武器。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由于苏联同它没有友好和互助条约,苏联没有义务向它出售武器,也没有出售,如果不考虑1948年苏联从朝鲜撤军时给其留下了苏军多余的武器。维辛斯基指出,苏联主张立即全面停止朝鲜战争,坚持自己在七届联大第一次会议上所提出的朝鲜问题提案。他驳斥了美国代表洛奇的谎言,似乎苏联对朝鲜战争的延续感兴趣。

1953年3月5日,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菲律宾、丹麦和泰国的代表团提出决议草案,其中大会满意地指出联合国朝鲜恢复总代表的活动,“请求承诺对联合国恢复朝鲜承担费用的政府尽快履行这一义务”。

草案里没谈停止朝鲜战争的愿望,也没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联大主席的信和1952年12月3日的联大决议复件的答复。

1953年3月9日,第一委员会通过了这一决议草案。苏联关于取缔联合国朝鲜统一和恢复委员会的提案被否决。1953年3月11日,第一委员会赞同的决议草案由联大全体会议通过。苏联代表团投了反对票。七届联大二次会议对朝鲜问题的讨论表明,美国不打算立即让联合国通过关于这个问题的确定决议。

在讨论波兰代表团提出的关于防止新的世界大战威胁和加强和平和各国人民合作的决议草案时,七届联大会议将回到朝鲜问题上来。第一部分涉及朝鲜问题的该决议草案规定迅速停止朝鲜的军事行动,按照国际规则使所有战俘回到祖国,从朝鲜撤出外国军队,按照由朝鲜人民实现朝鲜统一的精神对朝鲜问题进行和平调解。

附:文件(见清单)[12]

B.巴甫洛夫

B.特鲁哈诺夫斯基

A.罗申

 

 

SD00574

苏联部长会议关于战俘遣返问题给各方发出指示的决议

(1953年3月19日)

苏联部长会议决议:

一、批准苏联政府给毛泽东同志和金日成同志的信函(附件一)。

此信通过周恩来同志[13]和库兹涅佐夫同志[14]转交毛泽东同志,通过马立克[15]同志寄给金日成同志,立即发往平壤。

二、批准给参加联合国大会的苏联代表团的指示(附件二)。

苏联部长会议主席马林科夫

苏联部长会议办公室主任波马兹涅夫

 

附件一:

苏联政府给毛泽东和金日成的信

苏联政府注意到前一时期朝鲜事件发展全过程,全面研究了当前情况下朝鲜战争的问题。苏联政府由此得出结论,在这个问题上,如果继续执行迄今为止推行的路线,如果不对这一路线做一些符合当前政治特点和出自我们三国人民最深远利益的改变,那是不正确的。苏中朝三国人民关心世界和平的巩固,一直在寻找尽可能快地结束朝鲜战争的可行途径。

无需详细谈论侵略者在朝鲜战争过程中的所作所为。在全世界诚实人们的心目中,英美侵略集团在朝鲜的作为,越来越暴露出这个集团特别是美国侵略势力,是一种推行准备新的战争并企图扩大战争的政策的国际因素,其目的只是强迫人民服从他们的帝国主义侵略意志,即妄图建立起对全球的统治,并迫使人民屈服于这些帝国主义者的目的。

苏联政府认为,对于国际方面的这些情况应该如以往那样予以重视。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目前情况下,对朝鲜战争问题上仅仅机械地执行过去一直推行的路线,而不试图表现出一种主动精神,或者说,不利用敌方的主动精神,不按照中国人民和朝鲜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按照所有其他爱好和平人民的利益,找到使中国和朝鲜脱离战争的出路。

鉴于以上所述,并考虑到最近时期有关朝鲜战争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急需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即:

一、需请金日成和彭德怀对克拉克[16]将军2月22日就交换伤病战俘问题发出的呼吁[17]给予肯定的回答。

二、紧接金日成和彭德怀的答复发表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威代表(最好是周恩来同志)

应在北京发表声明,着重表明对待交换伤病战俘建议的积极态度,同时指出积极解决整个战俘问题,从而保证朝鲜停战和缔结和约的时刻已经来到。

三、与北京发表上述声明的同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首相金日成在平壤发表政治声明,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的上述声明的正确性,并表示充分支持。

四、我们认为这样做也是恰当的,即紧接上述北京声明和平壤声明之后,苏联外交部表态,完全支持北京和平壤的表态。

五、配合上述四项措施,苏联代表团在纽约联合国代表大会上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支持和推进以上新政策方针的实施。

我们认为对以上所述需要作下面几点说明:

第一、对克拉克将军的答复。我们认为,在金日成和彭德怀致克拉克将军的复函中,应表明完全同意克拉克将军关于交换伤病战俘的建议,指出这里考虑的是按照日内瓦公约第109条积极解决这一问题。

在给克拉克的答复中应指出,交换伤病战俘对顺利解决全部战俘问题,从而对解决停战问题和缔结和约问题,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有鉴于此,建议恢复停战谈判主要双方代表在板门店的会谈。

建议由双方联络官确定上述谈判的日期。

在根据日内瓦公约第109条规定:“对任何一个伤病战俘的遣返,都不能违背他在战争期间的意愿”进行的交换伤病战俘的谈判过程中,应力求获得美军司令部的如下保证,即对上述战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采取强制手段阻拦他们返回祖国。

还应建议由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瑞典、瑞士的代表们组成委员会,促使伤病战俘返回祖国。

在交换伤病战俘的谈判中,应该从这样的考虑出发,即任务不仅在于使上述问题获得积极的解决,而且还要使整个战俘问题得到积极的解决,从而消除达成停战协议和缔结和约的障碍。为此应运用日内瓦公约第109条,特别是这一条的第二段,其中规定缔结“有关遣返或在中立国扣留已长期被俘的健康战俘的协议”。

谈判中应建议所有坚决要求遣返的战俘立即被遣返,其余的战俘则交给中立国,从而保证公正地解决遣返战俘问题。

对这些战俘应像金日成和彭德怀1952年10月16日给克拉克将军的信中建议的那样,按民族和居住地分类。

战俘分类后,立即获得返回自己祖国的权利,这样使有关各方便于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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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7月27日 16:3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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