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朝鲜停战:莫斯科的安排和做法—关于朝鲜停战谈判最后阶段的俄国档案文献
第二、关于北京声明。此声明应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共同讨论了克拉克将军提出的问题,两国政府同样得出一致的结论,即命令自己的代表,就交换伤病战俘问题开始与克拉克将军谈判,考虑按照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109条积极解决这一问题,同时也考虑积极解决整个战俘问题。声明应指出,在开城和板门店的双边谈判过程中,已经就战俘问题以外的所有问题达成了协议。
例如,就停止军事行动达成了协议:双方武装力量司令员发出命令,命令其属下一切武装力量,包括陆地、海上和空中的所有部队和人员,停止在朝鲜的各种军事行动,命令将于停战协议签字12小时后生效,并保证该命令得到执行。
还对停战的下述重要条件取得了一致意见:
(一)关于建立军事分界线:该分界线应沿停战生效时作战双方部队的接触线(即前线)划分。“为组成非军事区,双方部队从分界线向后撤退两公里”(停战协议草案第1条)。
(二)关于成立由10名高级军官组成的停战军事委员会,其中5名由联合国军总司令任命,5名由朝鲜人民军指挥部和中国人民志愿军指挥部任命(第19条)。
该委员会应监督停战协议遵守情况,包括监督战俘遣返委员会的工作和通过谈判解决破坏停战协议的问题(第24条和25条)。
2005年07月27日 16:30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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