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01833
国际调查委员会代表团访问越南民主共和国的报告
(1970年11月13日)
国际调查委员会代表团的成员中有格·弗兰克(瑞典)和阿·依·波尔托拉克教授,从1970年7月16日至8月1日在越南民主共和国作了停留。
在越南民主共和国停留期间,国际调查委员会曾多次会见了越南民主共和国调查美国在越南战争罪行委员会的领导人及其成员(主席是范文伯Фам Ван Бать),也会见了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这类委员会的代表们,会见了老挝和柬埔寨及越南法学家联合会的代表们。就有关与苏联学问渊博的法学家和他们的越南同僚合作问题,在苏联代表那里同越南民主共和国社会科学国家委员会主席阮汉团(Нгуен Кхань Тоан)同志进行了会晤。临行前,代表团受到了越南民主共和国副总理兼外交部长的接见。根据需要,苏联代表同越南民主共和国战争罪行调查委员会主席范文伯同志针对调查进行了一些私人会晤。苏联代表定期地向苏联驻河内大使馆通报了国际调查委员会代表团的工作进程。
一、关于同国际调查委员会的合作问题
就有权威的越南组织(北方和南方)与国际调查委员会合作问题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拟定了国际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日程安排。
但是,应该指出,对这一问题,协议的一开头就受到对国际调查委员会持有戒备态度的越南北方的阻碍。我们的越南朋友长期以来十分积极地与“罗素法庭”进行了合作。国际调查代表团首次与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委员会范文伯同志会晤时,他多次强调说,越南同志们不认为“罗素法庭”不复存在了,他们认为在巴黎还有一个在继续工作的经常的新闻中心。应当强调指出的是,这个中心似乎在继续“罗素法庭”的工作,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它可成立新的法庭。
在这种情况下,十分明显地使人感觉到我们的越南朋友对国际调查委员会的立场显得有些模糊不清。
因此,国际调查委员会代表团的团员们在首次座谈会上就阐明了国际调查委员会的任务,讲述了与“罗素法庭”相比,国际调查委员会完全是以另外的组织原则进行活动的。他们表明,国际调查委员会得到比较广泛的社会各阶层的支持作为自己的原则,他们谈到,国际调查委员会受到所有最大的国际组织方面的支持,一些有名望的社会活动家、法学家都参加了斯德哥尔摩的运动。
在第一次正式会议以后,我认为有必要以私人的方式与范文伯同志交谈一下,向他阐述苏联同志对国际调查委员会的观点。谈话结果表明,越南朋友认为以那种形式组成的国际调查委员会,不管1970年3月在斯德哥尔摩它是如何成立的,都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因为其中具有高权威的社会活动家极少。关于国际调查委员会领导人的问题模糊不清的情况使人感到不安。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对斯瓦恩斯特隆作为候选人提名持怀疑态度(“斯瓦恩斯特隆不合适”——范文伯作结论说)。最终他们未能同意格·弗兰克关于国际调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仅讨论组织问题的声明,但是形势却要求按事情的本质采取刻不容缓的行动。
我曾想打消范文伯同志的疑虑,并说,我相信第一次委员会不只是研究组织的问题。后来,通过大使馆我得到答复,我已经使越南的朋友们对此点完全确信了。同时,我向范文伯同志阐明在斯德哥尔摩选出的成员就按苏联朋友的意见来看也需要进行补充。我向他通报说,预定当主席的不是斯瓦恩斯特隆,而是古纳尔·米尔达,不过我认为还是有必要首先打消持有怀疑态度的人的疑虑。
看来,这次私人谈话在某种程度上促使了消除疑虑,但我的印象是,越南方面比较喜欢一种对其有利的联合方法,在这个组织中国际调查委员会与“罗素法庭”都能和平共处(他的一种新的目前的说法)。
正如我所想的一样,越南方面立场的突然改变是发生在根据越南朋友的倡议而进行的第二次私人谈话以后。范文伯同志向苏联代表通报,越南法院机关已公布了决议,要开展一个声势浩大的运动来揭露美国在越南所犯下的罪行。决议中写到,这次运动应看成是党和国家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政治和外交任务”。
在这次谈话的过程中已经拟定了一些具体措施来帮助我们的代表团。一切使人感觉到,越南委员会的机构完全用另外一种速度开始在运转。
二、代表团搜集证据的活动
停留在越南民主共和国期间,代表团成功地搜集了美国在印度支那所犯罪行的大量证据。
向我们提供了大量的文件,其中主要是各种委员会关于美国所犯下的新的罪行的报道。
代表团坐车到犯罪现场,察看了遭到野蛮轰炸的居民点(宁平、发艳Фат Диям、海防、河隆区Халонг)。我们获得了物证,取到了野蛮武器的样品,拿到了照片。询问了众多的证人,其中包括被凝固汽油弹、磷弹、空袭,以及最新式武器伤害的人。
越南朋友们根据犯罪事实为我们创造条件去询问许多证人,他们都是来自越南南方的集中营、监狱和在实行所谓的越南化和“加速和解”过程中的见证人。
最后,代表团得到审问三个美国战俘飞行员和一个美军逃兵的机会。
这样搜集来的材料使我们有可能为国际调查委员会起草报告。
三、协商援助越南朋友们
在精选证据的过程中(无论是对国际调查委员会,或是对越南的同志们)我不得不熟悉越南民主共和国对揭露美国战争罪行调查机关工作的性质和程序。因此,在这方面具有了一定的经验后,向我们的越南同事提出一些建议,我认为是合理的。
苏联代表把注意力放在说服力不够的个别证据上,其中有证人提供的证明,提出建议如何消除这方面的缺点,把注意力放在必须从法律专业范围比较准确地确认犯罪行为,以及尽可能合理地确认在有关罪行文件中的犯罪人员,并查明罪行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还提出其他方面的一些建议,尤其是根据看过的电影进行调查。美国官方的宣传机构企图推翻所犯罪行的事实本身,或者至少要推卸美国政府和美军指挥机关对所犯罪行的责任,我把我们所掌握的现有的关于美国能采取的一切形式和方法都告诉了越南朋友。
四、关于国际调查委员会的成员
越南同志们同意提古纳尔·米尔达为国际调查委员会主席的候选人。他们认为应有四个副主席(从苏联方面希望为列·斯米尔诺夫,另外的从美国、非洲、亚洲、拉丁美洲产生)。总的意见希望尽可能增加美国和日本的新成员。
提议建立常务秘书处作为国际调查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由三人组成(由苏联、美国、瑞典各出一人),还应成立三个分委员会,每个分会在一定的范围内专门研究一些问题。
五、关于国际调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日程安排
1)对这一问题非常详细地交换过意见。越南方面的意图主要是,希望尽最大可能使会议政治化。从而提出建议在第一次会议上研究入侵柬埔寨问题,建议代表国际调查委员会表示支持解决越南、老挝、柬埔寨的原则问题,越南民主共和国、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西哈努克王国政府和老挝爱国战线都表述过这些原则。
很遗憾的是,我的同事格·弗兰克在那里,在越南,支持了就我的观点来看是不正确的立场。我不得不声明,在斯德哥尔摩对支持越南问题的会议中存在着分歧,这些会议能够也应该确定他们对印度支那各种政治问题的态度,同时职权和活动范围都已由国际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在本身的名称中规定了。苏联代表指出,如果调查委员会希望世界舆论都能相信声明和结论的话,那末委员会就不应该对各种没有调查过而且从观念上说不属于它调查的事情做出任何论断。当然,国际调查委员会仅仅是在类似的组织中所特有的那些方式方法的帮助下来制定政策的。苏联代表劝越南同志相信,各国人民以怀着信任感的那种态度来对待该委员会的文件时,才能去评论国际调查委员会的工作成绩。正因为如此,重要的是要使人们凭习惯的感觉认为在委员会的活动中调查的法学方法具有优势,要使得委员会的任何结论根据都是来自具体的调查。
越南同志们口头上同意了这个理由,并答应在其建议的文件中进行适当的修改。但实际上,在河内机场临行前所交出的文件的最后方案依然只字未改。
2)在讨论第一次会议日程的过程中,越南同志们确定了其代表团的成员。越南民主共和国和越南南方代表团每方4人,老挝和柬埔寨代表团每方2人。规定越南民主共和国和越南南方由5名见证人来参加第一次会议。越南同志们建议,尽可能地利用从越南回国的美军过去的军事人员以及访问过越南南方、老挝和柬埔寨的外国人来作为见证人,他们能够提供美国在这些国家犯罪的证据。越南方面也要求邀请某些国际和国家的组织派代表参加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达成如下协议:国际调查委员会将听取其在越南民主共和国代表团的报告,听取印度支那4个(越南民主共和国、越南南方、老挝和柬埔寨)代表团的报告,同时要审查所有报告附件的一切证据(文件、见证人、物证)。商妥,为了保证国际调查委员会的各项纷繁的工作,所有的报告应提前交给委员会的成员,以便他们能够研究这些报告。在这种情况下,报告人发言要简明扼要,每人报告限15分钟。
越南南方所有其他建议(都附在报告中)包括程序细节,翻译系统的保证以及关于国际调查委员会承担印度支那四国代表团参加会议的一切开支的原则。
六、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法学家的共同备忘录问题
在第一次谈话中,范文伯同志同意我们的这种备忘录的想法,在备忘录中对美国在印度支那的侵略政策进行分析。他仅指出说,应与调查委员会成员进行商量。过了一段时间,我提醒过这件事,并得到答复:“委员会成员表示同意。”但在从河内飞往莫斯科几小时之前,范文伯同志对我说,很遗憾,对我的肯定的答复不能算作最后的,因为他还应“与越南民主共和国保卫和平委员会的同志们商量”。不知近日抵达莫斯科的该委员会的秘书是否带来了对我问题的答复。他建议苏联法学家联合会的领导人就此问题与越南法学家联合会领导人进行接触。我只能说,在河内我正是向越南法学家联合会的领导人提出过这个问题。
结束报告时,意识到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但还是应当承认,对最重要的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我们与之会谈的所有4个代表团都赞同成立国际调查委员会,他们表示愿与代表团进行密切合作。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筹备和召开,进行了全面的、富有成效的研究。
同时对召开第二次委员会会议也交换了意见,考虑到了下列各点:
1)松米是美国在越南犯罪的历史上占有特殊位置的地方;
2)长期以来,在美国积极进行着一场狂热的伪造运动,旨在歪曲这一罪行的真正历史;
3)越南朋友们目前在这方面拥有大量的证据,并认为召开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来专门调查松米的罪行是合理的。在到达莫斯科后,我简要地报告了走访的结果,以下是在走访体验基础上的建议。
1、由于准确性与具有说服力是任何形式的宣传的极为重要的条件,考虑到这对国际调查委员会这类机构的工作尤为重要,应注意不仅查明事实,而且正确的法律鉴定都会具有重大意义,应该承认吸收精通刑法和国际法的著名法学家和专家到委员会组织中来是极其重要的任务之一。从美国、加拿大和其他西方国家吸收这些人更为重要。由乌·斯坦达尔德领导的美国法学家越南问题委员会是充实国际委员会组织较好的源泉。从法学家委员会或许可以具体地推荐理查德·福尔克、约翰·符里德和乌利扬姆·斯坦达尔德到国际调查委员会的组织中去。此外,让美国的著名的法学家马克·莱恩参加进去也是十分有益的。
邀请波兰和保加利亚的法律界人士加入国际调查委员会的组织,其目的是为了加强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团在该委员会中的力量。
2、在国际调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的前一周,在赫尔辛基或者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筹备会应认为是合理的。
这里所说的是,所有的报告以及附带的全部证明材料要提交给筹备会。筹备会的目的是要检查第一次会议的准备情况。
印度支那四国每方派一名代表、国际调查委员会的某些成员(Л·斯米尔诺夫、奈伦兹〈美国〉、诺尔曼〈国际民主法学家联合会〉)以及常务秘书处的成员参加筹备会应认为是合理的。
3、必须制定国际调查委员会的章程草案和程序。
4、关于国际调查委员会会议总结文件的名称问题应在筹备会上进行讨论。建议事先讨论以下名称:“犯罪的行为”、“有罪的结论”、“国际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各国人民在谴责(国际调查委员会报告)”、“以各国人民的名义”。
5、由于国际调查委员会会议即将召开,在宣传方面的措施分三个阶段来进行比较合理。
1)会议召开前在这段时期应当通过苏联报刊,借助新闻社和塔斯社、外国的报刊、广播电台和电视(苏联的和国外的——通过国际广播和电视组织及“国际电视台”)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运动来揭露美国在印度支那的罪行。在这次宣传运动的过程中,事实的叙述应该配合即将召开的国际调查委员会会议。必须介绍国际调查委员会的成员,以及会议准备情况。
2)会议期间在委员会秘书处要建立新闻中心,它将向广泛的大众传播媒体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
无论是在苏联报刊,或是在国外的报刊上广泛发表会议的召开情况及国际调查委员工作的材料。委托国家电视委员会及苏联部长会议的无线电台,通过苏联电视台,以及该组织所有成员国国内电视网的国际频道,广泛报道委员会会议进展情况。尽可能地用“国际电视台”与“欧洲电视台”交谈的方法在西方国家转播委员会会议的材料。
3)会议以后——委托国家电视委员会和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广播电视委员会(尽可能地与瑞典电视台一起)发行一部有关国际调查委员会会议的大型纪录影片。
——委托苏联部长会议所属电影事业委员会研究关于发行一部松米惨剧的故事影片。
——责成国际调查委员会秘书处筹备出版一本“带有彩色图片”的介绍国际调查委员会工作成果的书。委托政治书籍和进步出版社用俄语和各种外语出版该书。同时,委托委员会秘书处尽可能采取措施在西方各国出版社发行这本书。
把国际调查委员会会议总结文件作为最广泛的通俗读物是十分重要的,这些读物应在斯德哥尔摩协调委员会和国际调查委员会的资助下发行。此事可委托委员会秘书处,而在苏联可委托政治书籍和进步出版社去做。
(详细的报告存放在苏联保卫世界和平委员会)
阿·波尔托拉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