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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苏联对华经济援助的基本情况——来自中国和俄国的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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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恢复时期苏联援建的部分重点项目基本情况

建 设 项 目

名  称

开始建

设时间

建成投

产时间

累计投资

(万元)

新增生产能力

单 位

数 量

一、煤炭工业

  辽源中央立井

  阜新平安立井

  阜新海州露天矿

  鹤岗东山1号立井

  鹤岗兴安台10号立井

二、电力工业

  阜新热电厂

  抚顺电站

  丰满水电站

  富拉尔基热电站

  郑州第二热电站

  重庆电站

  西安热电站

  乌鲁木齐热电站

三、钢铁工业

  鞍山钢铁公司

 

 

四、有色金属工业

  抚顺铝厂(一、二期)

  哈尔滨铝

    加工厂(一、二期)

五、机械工业

  沈阳风动工具厂

 

1950

1952

1950

1950

1950

 

1951

1952

1951

1952

1952

1952

1952

1952

 

1952

 

 

 

1952

 

 

1952

 

1952

 

1955

1957

1957

1955

1956

 

1958

1957

1959

1955

1953

1954

1957

1959

 

1960

 

 

 

1957

 

 

1958

 

1954

 

5770

8334

19472

6512

7178

 

7450

8734

9634

6870

1971

3561

6449

3275

 

268500

 

 

 

15619

 

 

32681

 

1893

 

采煤

采煤

采煤

采煤

采煤

 

机组容量

机组容量

机组容量

机组容量

机组容量

机组容量

机组容量

机组容量

 

生铁

钢材

 

铝锭

 

铝材

 

风动工具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千瓦

万千瓦

万千瓦

万千瓦

万千瓦

万千瓦

万千瓦

万千瓦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台/吨

 

90

150

300

90

150

 

15

15

42.25

5

1.2

2.4

4.8

1.9

 

250

320

250

 

3.9

0.12

 

3

 

2/554

 

除此之外,苏联还应中国政府要求,援建了一些临时提出的项目。如1951年1月重工业部部长何长工和段子俊、沈鸿受命前往莫斯科,谈判由苏联紧急援建中国航空工业的计划。苏联对此十分重视,组成了以维辛斯基为首的七人委员会与中方谈判。经过一个多月的商谈,苏联答应帮助中国迅速建造起年修理能力为3000台发动机和600架飞机的修造厂,当年即大修发动机1500台,飞机300架,而且同意了中方的意见,在中国进行设计,并尽快派专家赴华开展工作。考虑到航空工业对中国的紧迫性,苏联援助中国建设航空工业的协议送交斯大林审批后,只用三个小时就批准了。在这个基础上,1951年4月中国政府颁发了《关于航空工业建设的决定》。[44]

在当时的情况下,中国的工业化建设必须也只能依靠苏联的帮助,这一点,中国驻苏大使张闻天看得十分透彻。1952年1月16日他给周恩来写信提出,中国今后工业化的方针,必须把自力更生同充分依靠与信任苏联的援助密切结合起来。张闻天认为,对于中国今后工业化有决定意义的大型工厂和矿场的建设,必须完全依靠与信赖苏联的援助,从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详图直到成套设备订货及安装,都应全部地、彻底地采用苏联的计划、装备与专家,只有这样,中国才能从一开始就真正建立起最新式的、最进步的、最现代化的工业工厂。这样的工厂,只要充分依靠与信任苏联的帮助,即可最迅速的建立起来,用不着走弯路,用不着摸索又摸索,而且也不会发生乱子。因为苏联同志们有充分的经验,有足够的设备,并且有最可靠的政治保证,在中国革命胜利之后,今后苏联对中国革命的最大的、最有效的援助,就在这一方面。张闻天此信引起中共中央极大重视。毛泽东于1952年2月8日批示:“关于工业问题,请陈<云>、李<富春>注意随时提到中央会议加以讨论”。中财委党组干事会于2月18日讨论了张闻天的信和有关来电,并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一、凡属开办新工厂或在旧厂中改建重要装备而我无改进把握者,均应聘请苏联设计组,而且对于接收定货,保管装备,施工安装,试车运转均需聘请苏联专家或专家组加以协助指导。二、初步设计批准后,凡我不能自制的装备,必须依靠苏联供应。三、因今后贸易部进口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向苏联和新民主主义国家购买工业装备和器材,一切工业部门必须抽出一批熟悉苏联设备和器材的干部及可靠的技术人员给进口公司。四、凡属向苏订购成套装备或订购大量器材的厂矿,必须派出该厂矿的第二负责人带队常驻苏接洽定货、催货。不派重要负责人者,不予定货。五、对于重要工厂的设计和定购装备工作,中央财经各部的负责人必须十分重视,必要时必须亲去苏联接洽。六、中央各部及各厂矿所开定单,事前必须慎重确定,一经我方商务代表团与苏方签订了议定书之后,就不能变更。七、各部门各厂矿经中贸部向苏联提出的定货单的金额及定单中的主要装备,必须仍由中财委批准,未得中财委批准不得变更。八、已征得外交部同意加派四个来往于中苏的外交信使,专送财经信件,如此等等。中共中央于同年3月7日致电张闻天和各中央局,表示同意报告中提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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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9月24日 17:1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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